各國超輕飛行器的定義之ㄧ.二

1970~80年代工業及經濟發展剛起步,也逐漸重視休閒生活,世界上各個角落有很多人都有夢想有一天能自由的飛行,希望飛行活動能更平易近人,於是就漸漸發展出這一種重量較輕、速度較慢的飛機,定義上稱為超輕(Micro Light Aircraft) 或極輕(Very Light Aircraft)飛機。在重量的限制上各個國家規定有些不同,例如英國的超輕飛機重量上限為450kg,而美國是600kg(陸用)。此外,操作執照上及安全規定也不太一樣,以英、德最為嚴格。這些法規的差異性也造成了國際貿易或跨國越區飛行的障礙,因為有些法規僅是單一國家的規定,在國際民航組織(ICAO)的附約中也沒有被承認。但事實上,在大多數發達的國家中,超輕(或極輕)飛機的使用是很普遍的,其數量甚至佔了整個民航機隊的20%以上。
 
在台灣,極輕型飛機(Very light aircraft,又叫做超輕飛機或輕型運動飛機),是以從事休閒或運動,而非以營業或載客為目的。飛行這一類的飛機比一般我們所知的民用航空飛機有更多的限制(例如:只能在白天氣侯狀況良好下、僅能以目視飛行,且限定在固定的已申請核淮的空域範圍),但因為它在安全法規及操作人員的執照上要求比較少,所以它們的價格就比那些需要註冊的輕型飛機(LS! A)! 來的便宜。

接著我們一起來概略了解一下加拿大、歐盟及美國的超輕飛行法規的不同:
(
:大部份國家並不同於美國把輕型與超輕飛機分開,而是歸類於同一等級。美國的輕型運動飛機(LSA)與其他國家的超輕(very light)、極輕(micro light)很類似,,但其他國家並不一定會像美國一樣限制空速或變距葉片)


加拿大:
19961010日頒定了超輕飛機的規範,分為Basic ultra light aircraft(BLUA)Advance ultra light aircraft(AULA)

BULA
—單座,165公斤(364)以下,翼展涵蓋面積限制:(起飛重量-15)再除以10之後,不得小於10平方公尺
AULA
—雙座(教練、教學型)195公斤(430)以下,翼展涵蓋面積限制同上,翼負載每平方公尺不得大於25公斤
 
歐盟:
2003
年歐洲民用航空局(EASA)為了區分民用航空,使它註冊更為方便、限制及費用更平民化而定出極輕飛機(Very light aircraft)

(
重點摘錄):單引擎,火星塞或壓縮點火,單/雙座,起飛動量750公斤以下,失速速度83公里/小時(45),不可用來特技飛行、僅能在白天、以目視飛行操作。
 
美國FAA法規裡的輕型(Light Sport Aircraft)與超輕(Micro-light Sport Aircraft)飛機的區別:
輕型運動飛機(light sport aircraft)--LSA,是美國對於此一型飛機的定義。在FAA聯邦航空法規中明確也定了超輕飛機的各項性能數據,概說如下
:
1.
起飛重量(MAX TAKEOFF WEIGHT)1320600公斤以下(陸用型)1430650公斤以下(水上型),單/雙座。

2.
平飛速度(CRUSE SPEED)--120KNOTS(222KM/H)
3.
最大失速速度
(MAX STALL SPEED)--45KNOTS(83KM/H)
4.
固定式起落架,飛行中不可使用變距(pitch)葉片,但可於地面調整。

5.
單一發動機、往復式引擎或柴油引擎。
6.
操作者需有合格的飛行執照(至少是sport flight rating),維修方面要求合格的維修員,或是由飛行員本身執行。
7.
體檢方面則無特別要求,但是如果飛行執照過期了,只要有合格的車輛駕駛執照證明目前的健康狀況即可。

然而不同的是,美國FAA對於超輕飛機(MLSA)有另外的規定,因為它被分類為交通運輸工具的一種,操作人員只要有合格的車輛駕照即可。概分為:
1.
有動力(如動力飛行傘、動力三輪車…等)重量上限為254

2.
無動力(如滑翔翼、飛行傘、跳傘等)重量上限為155。油箱50加侖以下,限單人操作為主。
3.
校正空速55節以下,最大失速速度24節。
4.
不需要飛行執照、體檢或註冊等程序。

 

做夢都是飛行的男人…..阿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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